提單填制小技巧
一、提單的概念
指用以證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貨物已經由承運人接收或者裝船,以及承運人保證據以交付貨物的單證。提單中載明的向記名人交付貨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貨物,或者向提單持有人交付貨物的條款,構成承運人據以交付貨物的保證。
二、提單有哪些法律特征
1.提單具有收據作用,是貨物已經由承運人接收或者裝船的證據。作為收據的提單在不同的提單持有人手中有不同的證據效力。在托運人手中,提單是初步證據,承運人可以以其他更有力的證據證明提單記載與實際情況不符。但在托運人以外的第三方手中,提單是證據結果,承運人不能再以其他證據反駁提單的記載。
2.提單是運輸合同的書面證明。作為合同證明的提單,在不同的提單持有人手中也有不同的證據效力。在托運人手中,提單是初步證據,承運人可以舉證證明實際運輸合同與提單記載不一致。但當提單轉讓到托運人以外的第三方手中,承運人與第三方的權利、義務就只能依據提單的記載確定。
3.提單是承運人交付貨物的憑證。提單一旦簽發,承運人就只能對提單持有人交付貨物。而且對在途貨物的處分權也轉而由提單持有人行使。
三、提單的性質
提單既是物權證券又是債權證券,同時它還是要式證券、流通證券、設權證券和繳還證券。
四、填制技巧
1.收貨人(CONSIGNEE)。如要求記名提單,則可填上具體的收貨公司或收貨人名稱;如屬指示提單,則填為“指示”(ORDER)或“憑指示”(TO ORDER);如需在提單上列明指示人,則可根據不同要求,作成“憑托運人指示”(TO ORDER OF SHIPPER),“憑收貨人指示”(TO ORDER OF CONSIGNEE)或“憑銀行指示”(TO ORDER OFXXBANK)。
2.托運人(SHIPPER)。一般為信用證中的受益人。
3.被通知人(NOTIFY PARTY)。如信用證上對提單被通知人有權具體規定時,則必須嚴格按信用證要求填寫。如果是記名提單或收貨人指示提單,且收貨人又有詳細地址的,則此欄可以不填。如果是空白指示提單或托運人指示提單則此欄必須填列被通知人名稱及詳細地址,否則船方就無法與收貨人聯系,收貨人也不能及時報關提貨,甚至會因超過海關規定申報時間被沒收。
4.提單號碼(B/LNO)。一般列在提單右上角,以便于工作聯系和查核。
5.船名(NAME OF VESSEL)。填列貨物所裝的船名及航次。
6.裝貨港(PORT OF LOADING)。填列實際裝船港口的具體名稱。
7.卸貨港(PORT OF DISCHARGE)。填列貨物實際卸下的港口名稱。
8.貨名(DISCRIPTION OF GOODS)。在信用證項下貨名必須與信用證上
規定的一致。
9.件數和包裝種類(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要按箱子實際包裝情況填列。
10.嘜頭(SHIPPING MARKS)。信用證有規定的,必須按規定填列,否則可按發票上的嘜頭填列。